
12月3日,我协会主办的“阶梯式递进 商业保理服务现代化产业新理念—商业保理百强汇论坛暨第四届商业保理发展论坛”开幕式在天津经开区顺利举行。本次论坛汇聚职能部门、各金融机构、知名学者及保理企业代表约500人,深入探讨商业保理行业在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创新路径与发展机遇,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此次大会特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立北先生表了主旨演讲《商业保理融资渠道及再保理合规性认定》
吴律师指出,商业保理公司可开展再保理融资,但必须满足两项核心合规要求:一是确保底层应收账款真实,二是实现“洁净转让”,即资产与风险完全转移,不得设置回购或变相回购安排。特别是保理公司之间进行有追索权再保理时,若未能实现风险彻底转移,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资金拆借。他强调,合规经营是保理行业的生命线。
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吴律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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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立北:首先谢谢主办方的邀请,谢谢主持人的介绍。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保理同仁,大家上午好!今天非常荣幸能有机会与大家一起分享交流。
“十五五”规划建议稿已于上个月发布,其中有许多内容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包括保理行业在内。在此期间,我也进行了认真学习,主要有两点体会:一是从国家定位层面,我们看到核心内容是将我国产业的重要性提升到科技领域之上。科技不应仅仅是“盆景”,而应深耕于产业,为实体产业的快速升级提供助力。这也是我国在战略层面的一次调整。二是“十五五”规划首次提出要加快金融强国建设,这意味着要将金融作为服务和支持实体经济的主体,助力实体经济和产业快速发展。
“十五五”规划发布后,我与许多保理行业的老总经常交流,探讨如何依托“十五五”规划助力产业,发挥金融作用,开展相关业务或实现转型。尤其是商业保理,它实际上是一种逆周期的金融工具,必须把握“十五五”规划的转型机遇。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运营与合规管理。无论转型还是拓展新业务,这两方面都至关重要。在与主办方沟通行业需求时,结合之前收集的反馈,比如在业务发展中涉及的保理相关问题,大家可能比较熟悉,也听过很多分享。但在保理再融资、融资渠道以及再保理合规性认定方面,可能还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因此,我想借此机会重点与大家分享保理融资渠道以及再保理合规性认定的相关内容。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目前已发展成为一家布局全球的国际化律所。2020年之前,我们在国内共有54个办公室金御优配,在境外覆盖80多个国家、近160个办公室,规模和国际化程度已达到相当水平。2020年以来,我们依据前期规划,重点推动专业化、一体化、数字化发展。在专业化方面,我们内部划分了12个专业领域和10个行业领域,其中包括金融板块。我本人担任大成中国区金融板块的牵头人、北京总部金融板块负责人,同时也是大成保理中心的牵头人。以上是大成全球布局的概况,各区域已实现全面覆盖。
今天主要介绍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商业保理融资渠道概述。
通过这张表可以清楚看到,自205号文发布后,合规的融资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股东注资、股东借款、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此外,再保理也被列为一种融资方式。205号文也明确列出了一些禁止行为,融资层面主要包括:一是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类业务仅限持牌机构开展;二是通过地方交易所、基金等渠道融资,也是禁止的;三是与其他商业保理公司之间被认定为资金拆借的行为。左右对比可知,合规渠道包括再保理,而禁止行为则涉及与其他商业保理公司的拆借或变相拆借。二者如何区分,是第三部分的重点。
二、商业保理融资渠道监管重点。
在底层资产核查方面,若底层交易已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再以此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并发ABS、ABN融资,属于不合规的融资方式。在资金用途方面,例如从银行贷款需经银行审批并明确资金用途,若约定用于提供融资款,实际却用于账期垫资等,与银行约定不一致,也属于不合规。另外是资金流向核查,例如在再保理业务中,原保理业务通过融资后,资金由银行直接支付给原保理债权人,而未直接提供给再保理商,同样不合规。行业评级的相关指标也已发布,部分地区的评级结果已出炉,这些指标正是保理行业需要重点关注和落实的合规要点。
三、再保理合规性认定。
请看这张表,虽然对保理企业而言可能较为简单,但也能说明问题。第一层是买方与卖方的基础交易;第二层是保理业务,涉及应收账款转让,此为传统保理环节;第三层是通过再保理进行融资,涉及第四环节的应收账款转让。再保理涉及再保理商,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商业保理公司。那么,保理公司之间的再保理如何认定?205号文将再保理列为合规融资方式,是否包括保理公司之间的再保理?另一方面,保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又禁止公司间的变相拆借或直接拆借,那么保理公司之间的再保理应如何界定?
2019年银保监会的一份答复意见中已明确:第一,保理公司之间可以开展再保理业务;第二,开展再保理业务需满足两个前提:一是确保应收账款真实,二是实现洁净转让。只有同时满足这两点,才不属于与其他商业保理公司的拆借或变相拆借。也就是说,可以做,但有条件——应收账款必须真实,不仅要确权,更要确真,尤其在再保理业务中。转让行为必须以洁净转让为原则。什么是洁净转让?许多研究保理的人士,包括律师,可能有不同理解,而这一理解对再保理业务至关重要。
洁净转让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10年《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的通知》中,要求银行转让信贷资产时应遵循几项原则: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以及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这才构成洁净转让。这是针对信贷资产转让的规定。
2017年,财政部在财务报表准则中明确,信贷资产出表的前提是风险完全转移。2019年,银保监会也指出,信贷资产转让,包括收益权转让,若存在资产不真实、不清洁转让,或转出方设置担保、回购、变相回购等安排,则不构成洁净转让。
综合这些规定,我们总结出洁净转让的几个认定特征:一是权利的真实、完整转让;二是风险的全部转移,不得设置回购或变相回购安排;三是无追索权,即在转让过程中不能设定回购或隐性回购;四是实现出表。这些是判断信贷资产洁净转让的主要标准。
对于保理业务,我们知道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与无追索权。那么在保理公司之间开展再保理时,如何认定不构成资金拆借?尤其涉及有追索权保理时。今年5月,国资委官网披露了一份标准,在对央企检查时明确传达了限制再保理的监管要求,指出部分有追索权保理若对前手保理公司设置追索权,无法实现前手保理公司的风险转移,涉嫌变相拆借。该文件将部分有追索权保理认定为企业拆借,言下之意是并非所有情形都会被认定。这就需要进一步区分特殊情况。
请看这张表,保理业务涉及三个层面:原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可以是有追或无追,这是第一层;原保理商与再保理商之间通常也可以是有追或无追。符合要求的情况是:若原保理为有追,再保理商对原保理商设定为无追,则整体模式符合要求;若原保理为有追,再保理商对原保理商仍设有追索,则可能涉及不洁净转让。因此,国资委文件中“部分有追涉嫌”的“部分”正基于此。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再保理是合规的,什么情况下是违规的?我们进一步分析为何如此界定和管理。再保理可从两个维度理解:从再保理商角度看,再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开展的是再保理业务。保理与债权转让的核心区别在于,债权转让仅能向债务人追索,而保理的核心特点在于保理商既可向债务人追索,也可向债权人追索,并分为有追与无追。因此,再保理商开展有追索权再保理业务本身是合规的。
但从另一维度,即原保理商角度看,其需求是融资,是通过转让应收账款实现融资。虽然应收账款转让不完全等同于银保监会规定的信贷资产洁净转让,但性质相似,也类似于信贷资产转让。基于此,原保理商通过转让应收账款融资时,实际上构成了信贷资产转让,因此也应遵循洁净转让的要求。我们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理解监管背后的逻辑。
以上是关于再保理交易的合规性认定,反映了监管机构、国资管理部门的要求,也是保理企业未来开展再保理业务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最后,向各位保理企业分享两句话:第一,保理行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合规管理与规范运营是企业的生命线。第二,预祝各位借助“十五五”规划的发展机遇,在展业与创新中,紧密结合产业需求,再创辉煌!
谢谢各位!金御优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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